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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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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路径选择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路径选择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是这一要求的基本内涵。庭审实质化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其有效的改革了以往的庭审走过场的弊端,优化了司法体制的同时更保障了人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诉讼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XX-4379-(20XX)35-0104-02 作者简介:肖宇(1992-),女,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庭审实质化因何而来 (一)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和战术性安排。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应依据会议决定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其核心内容是庭审,即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举证、质等环节都在法庭上开展和形成。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要以法院的审判为前提和中心,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动刑事庭审的实质化、逐步克服庭审的形式化成为了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关键所在。我们从两个角度对庭审实质化进行解读:一方面,在诉讼活动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中,审判阶段应当作为中心阶段,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成为辅助阶段,而关于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和量刑问题,只应在审判阶段中解决;另一方面,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举证质证、定罪量刑、裁量结果都应当在庭审中进行和形成。 (二)基于长期刑事庭审虚化现象的存在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与庭审实质化相对的是庭审虚化,庭审虚化主要指的是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中普遍存在的庭审走过场,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在审判阶段决定,庭审审理庭下定案等痼疾这一现象。在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机关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基础之上的控辩双方对抗,同时强调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任何人和机关不得确定被告有罪。这些举措都是对我国追求刑事庭审实质化的重大进步,但是其中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却由于配套措施的不健全,司法体制缺乏相应的完善措施,庭审虚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到 20XX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机关完善了证据制度,突出强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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