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诠释摘要
我国目前对行政调查定性不准,对其制度研究不应偏重于授予行政机关调查权,应更加重视对相对人和相关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对他们设定协助义务的合理限度,确保三者的平衡
本文以行政调查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及公民的义务为线索,结合案例及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分析行政调查权的行使与控制、行政调查程序的构建等相关理论
关键词:行政调查公民权利公民义务以往学界对行政调查的研究极不重视,相关论著也屈指可数
其实,行政调查的理论体系相当庞杂,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我国行政调查的研究较国外已十分落后
这不仅表现在对行政调查的定位存在争议,与相关概念区别不清;还表现在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调查制度散见于各部门行政法,以规定授予行政机关调查权为主,缺乏对行政主体义务的规定,缺乏对被调查人权利的关注;并且具体程序构建混乱
本文旨在解决上述问题
一、理论基础对行政调查是否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检查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通用,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不应视之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行政检查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二者不具有可比性,当然不能通用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一回事,属于因过去理论研究的落后而遗留下的概念混乱
笔者认为,从广义角度而言,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调查行为也是行政行为,只不过它通常表现为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因此可以推论:行政调查权是独立的行政权力,完全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调查程序也是独立的行政程序,应完善其各个环节;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两个概念,不应馄淆
如前所述,学界长期以来不重视对行政检查的研究,认为行政检查只是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权的行使也不会对相对人造成独立于行政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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