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地位探讨摘要
行政法属于公务员普法地位的特别规定
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通过行政法关系体现
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不同
在外部行政行为中,公务员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理人
但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
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需接受行政监察
公务员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很大差异
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通过行政法关系体现出来,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一、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它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后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2]按不同的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外部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在外部行政行为中,既不是行政主体,更不是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而仅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代理人
因为:第一,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公务员本身是分散的个人,所以公务员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是该社会组织拥有国家行政职权,其行政职权可以是依宪法、第1页共6页组织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