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作为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体会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我国的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1983年,中国大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出版,标志着行政法学的诞生,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自此开始
在这本里程碑式的教材中,其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四、实行精简原则;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
之后,一些行政法学者陆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探讨,但其共同点均是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
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囿于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其把一些政治性的原则也纳入其中,有失恰当
此外,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及基本原则的认识还停留在“管理”层面,对于“控权”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论述鲜有涉及
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国第1页共3页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学者张时贵在《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一文中提出,作为一个法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