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探讨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产生与发展
目前学术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含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各种学说也是层出不穷,但其基本价值理念基本是一致的,概括地说,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公民对基于对行政权力的权威而产生的正当合理信赖,行政机关对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客观事实或政策变化确需改变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对于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要言而有信,恪守承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改变或者撤销,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二战之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还处于萌芽阶段,其并没有被系统的规定
二战后,随着自然法的复兴,实质正义和实质法治再次彰显,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才首先在德国得以确立,之后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956年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判决的“安寡金”案是信赖保护的一个关键案件
此后,联邦行政法院于1957年10月就信赖保护作出了一个日后遵循的判决
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成为了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也存在与信赖保护原则相类似的制度,如英国的合法期待原则,美国的禁止翻供原则等都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了解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即到底什情形下可以适用信赖保护是研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立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享有者保护的同时可能会导致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受到相应的损害
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赖基础,信赖保护自然就无从谈起
所谓信赖基础,就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