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赖维护准则在国内行政法中的定位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过程当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的前提下才得变动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即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现有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三种表现:第一种是明确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效力等级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约束行政活动,而且约束立法行为,学理和判例上均从宪法原则或者一般法律原则的高度推动其发展
如德国和荷兰是这种做法的典型代表
第二种是明确将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将其使用范围限于行政行为特别是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此为着眼点把信赖保护原则与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结合起来,协调这些原则之间的冲突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已经将信赖保护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在法律规定或者法学研究上把信赖保护原则的重点放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方面
采取这种做法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
第三种是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是在其行政法律体系或者行政法学研究中,具有信赖保护的相关规定或者观念
法国、英国和美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即属于这种情况
在我国,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行政法思想的影响,“依法行政”被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受到了极高的礼遇和推崇
而具有保障人权、规制行政权的行使、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等价值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长期处于立法上的空白
在我国现有行政法律体系中,信赖保护不是行政法的一个原则,更谈不上是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我国行政法学中也很少对此展开研究,信赖利益多是作第1页共4页为民商法上的概念出现
因此在我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