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联审联办制度为明确重大事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联审联办范围(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技术改造项目;(四)企业(公司)登记项目;(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
二、联审联办程序(一)受理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一受理
项目责任单位确定如下:1、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为计委;2、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单位为建委;3、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4、企业(公司)登记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中心督办科
(二)联审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审会议
会议出席对象为: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2、窗口工作人员;3、项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第1页共2页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
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做出决定或裁决
(三)联办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中心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报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三、联审联办要求(一)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报中心督办科,同时抄告相关窗口(单位)
(三)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