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健康进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4〕1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处理及应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根据“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规则第六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
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季度发布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 30 天向社会公开下一季度的评价指标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项目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抽查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