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 年 8 月 15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15 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 号公告,自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