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
1-2004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 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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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
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2 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 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 (或接近完全) 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 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 的载货车辆
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 6m的载客车辆
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1 企业管理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