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 设施、设备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2 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 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 (或接近完全) 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 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 的载货车辆。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 6m的载客车辆。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4. 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 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 管理能力, 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 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 1 名总检验员和 1名进厂检验员。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 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