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1 / 25 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第三条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沥青混凝土() 、沥青碎石() 、沥青稳定碎石() 、沥青玛蹄脂碎石()等混合料(含改性沥青、温拌沥青等(见附表 1)),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2 / 25 第五条沥青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第六条鼓励沥青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沥青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第八条沥青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5 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 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第十条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3 / 25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一条沥青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沥青厂应具备日产2000 吨以上的拌和能力。第十三条沥青混合料生产应采用间歇式拌和机,并保证上料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供料系统骨料计量误差≤±0.5% ,粉料计量误差≤±0.3% ,沥青计量误差≤± 0.2% ,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1 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第十四条拌和机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