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项目沥青道路工程合同发 包 方:承 包 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 / 23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责任联系人:手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资质(如有):地址:电话:传真:责任联系人: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㈠工程名称:㈡工程地点:㈢承包方式:㈣承包范围:第二条工程内容及合同价款序号项目名称单位综合单价数量小计(元)1 2 3 / 233 合计:小写:元;(大写):备注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㈠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㈡质量标准:第四条工期㈠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工期为: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送的书面开工通知单为准。㈡工期变更⑴施工中乙方如需对原工期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取得甲方书面变更通知后方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⑵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期进行变更,乙方应当配合完成相应的施工,工期可相应的顺延。㈢延期开工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工期不予顺延。⑵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㈣暂停施工甲方或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不承担乙方的损失,但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 23第五条材料和设备供应㈠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乙方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并经甲方认可,甲方有权指定材料、设备。㈡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在订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甲方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样品做认可之用。㈢乙方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采购计划、样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