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治疗过程存在缺陷患者死亡医院赔偿李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一个体诊所因未认真履行医务职责而引发患者死亡,虽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诊疗中医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医者在审理中又不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由被告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479.65 元。2001 年 7 月 4 日上午 11 时 30 分,家住江苏省句容市行香镇中街的高纪贞因病请该镇的个体医生笪元德 ( 笪元德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在句容市卫生局领取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办了卫生室 ) 到家中诊治, 笪元德为高纪贞检查后, 当即为高纪贞进行输液治疗,但未进行病历记载。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时也未注明所加品种、剂量。输液后不久,笪元德即离开高家,后高纪贞出现躁热不安,胸闷等症状。当日下午14:30,高纪贞的丈夫吴晋陶等人即租车将高纪贞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风心,急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V级,发热待查,肺部感染 ?”,并给予高纪贞吸氧、物理降温等治疗。19:00 医院告家属病危,次日0:05再告病危,同日8:30 高纪贞的丈夫为高纪贞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花去医疗费2583.78 元,高纪贞出院后,于当日死亡。高纪贞年近八旬的母亲及丈夫、子女,一纸诉状将未尽到医务职责个体医生笪元德告上了法庭,要求笪元德赔偿医疗费等费用41606.28 元。审理中原告又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增加到69496.28 元。审理中,被告笪元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句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镇江市中级人2 / 4 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为:1、笪元德对高纪贞的治疗过程存在缺陷。2、不排除因输液诱发高纪贞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笪元德在为高纪贞进行治疗时,未按有关规定书写病历,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也未注明加入药物的品种、剂量。输液后,高纪贞出现躁热不安,被告未及时巡视,以致未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对策。因此,被告对高纪贞的诊疗主观上存在过错,现经法医鉴定,不能排除因输液诱发高纪贞自身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高纪贞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与高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