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信托税收制度探讨我国信托税收制度探讨 魏丽丽 摘 要 近年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信托業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和制造国民财宝的重要载体。我国于 20XX 年正式引入信托制度,颁布实施了《信托法》,随着信托行业的蓬勃进展,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规模急速增长,截至 20XX 年底,全国 68 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 21.6 万亿元,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没有针对信托业务征税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创新多样的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这给信托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信托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等问题,尤其严重制约了如 REITS 等财产权信托业务、慈善信托业务等的开展。在全面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应积极建立一套适用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本文尝试在《信托法》基础上的信托业务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税收体制,对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信托税收制度安排,涉及纳税税种及对应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以更好的支持信托业务的创新进展。 关键词 信托 税收 重复征税 税收优惠 一、我国信托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前提,以信用为基础,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典型的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信托制度强调了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实务操作中,信托业务只能套用一般性税收政策,导致其缺乏专门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监管。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试图对大资管类业务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如 20XX 年出台的财税 140 号文,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别性及其表达方式,实务操作中也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纳税主体错配问题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信托纳税主体不符合信托法规定。税务部门只允许法人机构有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人(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汇总信托产品的增值税及附加,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与信托公司自有税款一起申报缴纳,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法中的信托资金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相隔离的管理规定严重冲突,并且纳税申报表体现非信托公司财务状况。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收益和信托财产收益在同一税号缴税,实质上违反了《信托法》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