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联邦制、分权制国家,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力的划分等,与大多数国家不相同
联邦政府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HHS)下设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负责全国食品、人用药品、兽用药品、医疗器械用品、化妆品等的监督管理
一、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一)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FDA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新药审批注册,GL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GMP认证,进出口药品管理,对抗生素等的管理,对药厂、药品的监督检查,对假劣药(adulterateddrugs)及违标药(misbrandeddrugs)调查取证、查封,对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相关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法院起诉等
(一)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各州根据州卫生管理法规及各州的《药房法》确定州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选举产生州《药房法》的执法机构“药房委员会”(BoardofPharmacy)
州卫生局既是州政府的职能机构,又是业务单位,不是纯粹的行政机关
州药房委员会、州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HHS、FDA之间无上下级关系,而是协作关系
(二)州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美国药典会为独立机构,负责制订药品标准
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定,FDA有权对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载入药典的条文等进行评价、审核,必要时通知药典会修订
由美国药典会编纂的国家药品标准有《美国药典》(USP)、《国家药方集》(N
F)、《美国药典》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