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XX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XX年10月20日)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XX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985347356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法(20XX)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20XX)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渝中法(20XX)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20XX)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XX)5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第1页共4页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事实1983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