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监察要理清的关系自1989年我国的行政监察体制逐步恢复确立以来,我国开始借鉴部分国家的行政监察经验,并在结合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
由此,行政效能监察作为我国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监察的实际工作中
各单位相继成立行政效能监察的专职部门,极大地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也日趋完善,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对于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一个既是管理机构,又是服务机构的特殊行政管理机构而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显得尤为重要,并日益成为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
一、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1989年12月,尉健行同志在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既包括效能监察,也包括廉政监察”[1],并首次阐明了“效能监察”的概念
此后,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各级纪律监察机关都把效能监察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各高校也相继成立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管理的效率、效能,以及国有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监察活动
”[2]高校的行政管理机构既是管理机构,又是服务机构,其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
因此,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高校行政监察活动,其主体是享有行政效能监察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二,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高校行政机关,具体内容包括高校行政机关的组织、重大决策的制定及其程序、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资源的配置使用以及高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