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在 开 工前 ,施工现场应当 按 照 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备 案 、围 挡 设置 、场内 道路硬 化 、车 辆 自 动冲 洗 设施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设备 安 装 、PM10监 测 设备 安 装 、公示 牌 设置 等工作。 — 2 — 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 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 ,施工单位应做好下 列 工作: 1. 施工单位投 标 时,技 术 标 中 应包 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 用作为 不 可 竞 争 费 列 入 工程安全 文 明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