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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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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法人产品账户的规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非法人产品”)等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账户,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债券账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以记载该产品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凭证。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该非法人产品的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债券账户和资金专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2- 或转让。 第五条 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账户材料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 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非法人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同意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 第七条 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放备案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并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开户材料。 《账户业务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发布。 第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于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开立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九条 一个非法人产品只能单独开立一个债券账户和一个对应的结算资金专户,且债券账户与资金专户的名称一致。 企业年金基金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开立的账户不能超过十个。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立账户。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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