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0 号 邮编:100033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 号》等制度规定及有关协议,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其所属的各资金专户。 经乙方同意,甲方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开立债券结算资金总户,通过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其提供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服务,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与乙方在甲方债券系统中开立的债券账户对应。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申请,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下为其开立与其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专户。乙方各资金专户隶属于其债券结算资金总户。 第三条 乙方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乙方享有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孳息(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其他相关收益,并承担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动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不为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提供垫资、透支服务,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亦不能办理现钞业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业务协议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可视业务需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或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并继续成为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协议不可分 3 割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款的修改,甲方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或以邮寄方式通知乙方。 本协议所称邮寄方式,均表明甲方在以挂号信函或快递方式寄出邮件7 个工作日后,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关通知。 第六条 甲方对与乙方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情况及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资料等内容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服务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甲方债券系统的服务时间一致,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