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目录 1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概述 2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的内容 3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完备性考察[1] 4 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兼容性考察[1] 5 参考文献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概述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于1976 年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他著名的税收四原则,这就是"公平"、"确定"、"便利"和"最少费用"。其理论基础是国家活动的非生产性及其消极的财政观。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的内容 在其所著《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一、税收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 (1)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 (2)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二、税收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三、税收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四、税收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