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实 务 一、当前处理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 同时,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已废止。 二、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的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任务,最大程度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详细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2、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3、取消了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公安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4、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臵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