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梳理一览表 序 号 行政强制 名称 执法依据 强制程序 备注 1 责令车辆 停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四 )通知 当事 人到 场; (五)告知 当事 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救 济 途 径 ; (六 )听 取当事 人的陈 述 和申辩 ; (七 )制作并当场交付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书 》; (八)制作《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 (九)《交通执法现场笔 录 》由当事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 盖 章 ,当事 人拒绝 的,在笔录 中予 以注明 ; (十)当事 人不到 场的,邀 请 2 扣 留 车辆(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1、《公路安 全 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第一款 违 反 本 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 行超 限运输的车辆,未 按照指定时 间 、路线 和速度 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 者 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 正 ;拒不改 正 的,公路管理机构或 者 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可以扣 留 车辆。 第二款 未 随 车携 带 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 留 车辆,责令车辆驾 驶人提 供 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 者 相 应的证明 。 第六 十七 条 违 反 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 离或 者 扣 留车辆,处 3 万 元 以下的罚 款:(一)采取故 意 堵 塞 固 定超 限检 测 站 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 固定超 限检 测 站 点等 方式 扰 乱 超 限检 测 秩 序的;(二)采取短 途 驳 载 等 方式 逃避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