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博控股生态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滨州市京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 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京博控股生态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收费计算面积: -------平方米 物业类型:高层办公楼 第二条 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管井、共用照明、供水设备、供配电(包括强、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绿化、路灯、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 负责整个物业的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不包括人身与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7、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8、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二O 一 年 月 日起至二O O 八年 月 日止,但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条件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时以实际期限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承诺管理目标,甲方下达整改通知后仍达不到承诺管理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 4、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无偿使用;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业主(用户)资料等),并在乙 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 7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