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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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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社会关系.txt丶︶ ̄喜欢的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并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法学流派。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分析法学派因为其相对较少地诉诸价值判断,而更具有“科学性”,但是,它直接将现存的法作为确定的存在而接受下来予以研究,回避了法如何产生、如何能够正义地产生等前提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各种表现形式的社会契约论中或许可以找到答案,但正如迈克尔·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所显示的,这样的契约论,是纯粹形而上学的、是没有历史根基的①。本文试图以分析的方法,从考察社会中人与人的基本关系着手,来阐明法的概念。 一、社会及其成员 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对于与人的行为相关联的法,也只能在对社会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来展开研究。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他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性的社会。”〔1〕据此,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社会,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并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而发生交互作用关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2〕。那么,什么又是共同体呢?菲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在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与此不同,社会是一种目的联合体,它虽然也是一种“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3〕菲迪南·滕尼斯强调共同体是生机勃勃的、自然的有机体,而社会则是一种机械的、人工的产物。显然,他是在狭义上来使用共同体一词的。笔者认为,广义的共同体包括了社会,社会是共同体的一种。但狭义的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也不能不予以适当的关注,即,我们在使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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