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轻伤) 王明 连云港正大司法鉴定所 一、原标准构成轻伤,新标准不构成轻伤(要求提高)的: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面 部创口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儿童达 3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5 厘米(儿童达 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轻伤二级 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以上。 面 部瘢痕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 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 4厘米;单块面积 2 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3 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 平方厘米。 轻伤二级 5.2.4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5.2.4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 上 颌骨 、牙 槽突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3 厘米。 轻伤二级 5.2.4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轻微伤 5.2.5h)上颌骨额突骨折。 5.2.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 1 枚以上。 眶 壁骨折 第九条(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二级 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 d)眶内壁骨折。 鼓 膜穿孔 第十一条(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轻伤二级:5.3.4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轻微伤:5.3.5 a)外伤性鼓膜穿孔。 血尿 外 伤 性 血 尿 ( 显 微 镜 检 查 红 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轻微伤:5.7.5 a)外伤性血尿。 2 会阴部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 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 厘米。 轻伤二级5.8.4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 以上。 5.8.4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5.8.4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手指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二)缺失半个指节; 轻伤二级5.10.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足趾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二)缺失1个趾节。 轻伤二级5.9.4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烧烫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