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 7 5 页 第一章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原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体受到损伤后其损伤程度的评定原则、方法和损伤程度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致伤原因形成的人体损伤,对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机构理赔的各个阶段。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司发[1990]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 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 GA/T146(注:原文错为 145) -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中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整合及补充,作为新的整体替代上述三个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更科学统一的依据。 【原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注:原文错加-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注:原文错加-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 人残疾 分类 和等级 【释义】凡 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注日 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于本标准。 第 2 页 共 1 7 5 页 【原文】 3 术语和定义 【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所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具体定义。共定义了3个术语。 【原文】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释义】是指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 条规定的重伤。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所致肢体缺失或者股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 91 分贝以上;两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 60 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 2 级;视野缺失(视野半径小于10 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