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办公室文件莆院办综[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本校各单位:公文处理是保证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文件精神,于2002年制定了《莆田学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校内公文的种类、格式、处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施行以来,校内多数单位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行文,但个别单位、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文格式不规范、文稿质量不高,有些单位核稿流于形式、文件存在明显错误,个别单位越级直接对外报送公文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公文质量和对1外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重申和要求如下:一、学校党委、行政部署某一方面工作需行文的,学校党委、行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需要以校党委、行政或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公文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文稿,送交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校内各机关部门、教学院系(部)、教辅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各自职权范围在校内行文
三、除校纪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外,校内各机关部门、教学院系(部)、教辅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对外正式行文
四、草拟公文一律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为首页,并认真填写文件名称、拟稿人、拟稿单位、审稿人、核稿人、会稿人、主题词、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院内发送单位等表内有关内容
需要定密或注明印发数的文件须填写密级、份数等内容
发文拟稿一律使用电脑打印稿,拟稿单位审稿、会稿、办公室核稿及领导签发均保留原手稿,以便核查、存档
手写内容的用笔用墨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拟稿单位审稿由该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