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口计生〔2010〕18号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街道)计生办、狮山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0年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1—收标准调整如下:一、具体征收标准及实施时间根据南海区统计局《关于提供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复函》(南统函〔2010〕1号),我区2010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数为28309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标准征收,征收计算基数分别为:桂城13553元,罗村11715元,九江12202元,西樵12054元,丹灶11269元,狮山11945元,大沥13088元,里水11942元。具体征收倍数及标准如下:(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8309元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9081.5元,双方共征收198163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2830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2—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镇(街道)计算基数的四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计算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照如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28309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56618元,双方总额为113236元;未办理结婚—3—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41545元,双方总额为28309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即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所在镇(街道)基数的二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四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多胞胎除外),—4—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四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男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双胞胎除外)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五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超生二个)以上子女(多胞胎除外)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属双胞胎(或多胞胎),六十—5—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算基数的二倍,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个数为倍数一次性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4、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定性,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基数的九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六)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七)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6—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