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口计生〔2010〕18号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街道)计生办、狮山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0年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1—收标准调整如下:一、具体征收标准及实施时间根据南海区统计局《关于提供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复函》(南统函〔2010〕1号),我区2010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数为28309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标准征收,征收计算基数分别为:桂城13553元,罗村11715元,九江12202元,西樵12054元,丹灶11269元,狮山11945元,大沥13088元,里水11942元
具体征收倍数及标准如下:(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8309元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
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9081
5元,双方共征收198163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2830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2—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镇(街道)计算基数的四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计算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按照如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28309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