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马克思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评述了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5页
在这篇文章和随后发表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马克思公开捍卫政治上、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
当时,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德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
农民为了反对掠夺,便到处砍伐树木1836年,在普鲁士邦所有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捕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即达3/4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对所谓“林木盗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坚决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要求对一切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要求把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惩治
马克思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贪图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阶级实质
指出,林木占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
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加重治罪;另一方面,又把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这两个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要求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
他们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
马克思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同上书,第141—142页
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
他指出,许多世纪以来,贫苦群众都在利用自然界的产物,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
这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