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本县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各乡(镇)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县直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到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各乡(镇)及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要切实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卡,完善互相通报制度,并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二)外出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必须按计划生育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落实有效节育、补救措施,应按时主动将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照《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定南驻惠州计生协会负责对定南籍在惠外流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定南籍在惠的育龄妇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三轮的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并沟通有关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县各乡(镇)流入城区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自建、租(借)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已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管理;(二)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将其有关计生档案移交给其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并由该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在档案移交期间,以其户口所在乡(镇)管理为主
(三)租(借)用住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城区的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登记,并及时将其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乡(镇)通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