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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本县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各乡(镇)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县直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到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乡(镇)及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要切实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卡,完善互相通报制度,并定期进行跟踪管理。(二)外出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必须按计划生育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落实有效节育、补救措施,应按时主动将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定南驻惠州计生协会负责对定南籍在惠外流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定南籍在惠的育龄妇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三轮的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并沟通有关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本县各乡(镇)流入城区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自建、租(借)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已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管理;(二)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将其有关计生档案移交给其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并由该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在档案移交期间,以其户口所在乡(镇)管理为主。(三)租(借)用住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城区的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登记,并及时将其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乡(镇)通报,并由该乡(镇)负责管理,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配合管理。三、本县内跨乡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现居住地乡(镇)负责登记,并将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通报,户籍地乡(镇)负责管理,现居住地乡(镇)配合管理。四、跨县以上流入本县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流入县城城区、龙潭工业开发区及几个重点工程(以县政府规定为准)的计生人口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管理;流入城郊的流动人口由狮城镇负责管理;流入其他乡(镇)的计生人口由其流入的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按规定要通报的育龄人员要及时向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信息联系制度。五、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业、生活一个月以上(含跨乡镇)的育龄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检手续。(城关地区流动人口到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审检手续)不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审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督促其补办或接受审检。(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六、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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