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AAA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备忘致:AAAA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A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能源”或“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鉴于贵公司即将启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贵公司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逐步完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本所现将相关监管机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整理如下,以供贵公司参考: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一般性规定(一)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公务员法》
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1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