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办法(一)主体资格区人口计生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唯一主体,由其委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的书面决定
(二)适用法规1、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对象,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施行的《XX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对象,依照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对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违法生育对象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对象;单位所在地在本乡1(镇)、街道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财政供养人员;本区以外的流入人员
夫妻一方属区外户籍的,作出征收《决定书》前须与另一方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协商或书面告知
夫妻双方均属区外流入人员的,须经区人口计生局与当事人户籍地的区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书》
对户籍在区内,跨乡(镇)、街道流动的违法生育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要及时通报情况,密切配合,由户籍地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书》
(四)征收项目1、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滞纳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方式1、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1)由当事人直接到乡(镇)、街道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