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部分章节)GBJ73-8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五章空气净化第七章工业气体管道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第 1.0.4 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 1.0.5 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空气洁净度等级表 2.0.1 等 级每立方 M(每升 ) 空气中≥0.5 微 M尘粒数每立方 M(每升) 空气中≥5 微 M尘粒数100 级≤35×100(3.5) 1000 级≤35×1000(35) ≤250(0.25) 10000 级≤35×10000(350) ≤2500(2.5) 100000 级≤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 微 M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 2.0.2 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 3.1.1 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第 3.1.2 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第 3.1.3 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