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适用的会计科目。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三、关于支出的核算1、“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减支出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专款支出”科目应按项目和项目支出内容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及工程施工费等设置明细科目。2、支出明细核算的内容(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及项目报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行性研究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是指对拟开发整理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项目勘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招投标费:是项目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项目招投标发生的相关费用。(2)拆迁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拆迁的房屋、损坏的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3)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4)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预算标准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工程监理费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施工费的0.5%-1%,按实际发生数列支。(5)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并纳入项目预算的设备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的买价及运杂费。(6)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是指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主要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等)直接施工和管理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工程施工费的明细核算科目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