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关于支出的核算1、“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减支出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专款支出”科目应按项目和项目支出内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