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已属于正常经济现象。而在破产程序中得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是当前破产法律必须首要探讨之处, 而破产管理人在我国法律中还是一个新制度。随着我国加入 WTO,以及改革开放程度日益加大,要求把破产管理人的制度纳入国际轨道,这篇文章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破产托管人职责作者简介:张月圆、高洁,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11-02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产生古罗马时期就出现破产管理人制度, 当时这一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获得公平的清偿。由法院宣告将债务人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 30 日后,债权人可因财产之变价而向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中选任财产管理人, 作为拍卖财产的负责人。 这就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开端。 罗马帝国成立之后,此时的财产拍卖已由总括拍卖转变为个别拍卖,其程序更为复杂, 所需时间也更为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财产管理人由选任产生,负责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并通过将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变价以公平清偿各债权人,这实质上就是现在的破产管理人的雏形。(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美国《宪法》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于联邦。美国现行的1978 年破产法设立了“联邦托管人”制度,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免等保护债务人的制度。 因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源于信托法,因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此破产管理人被称为破产托管人。 美国破产法典赋予了破产托管人广泛的权利,包括收集破产财产、撤销权、诉讼权利、终止或确认待履行合同、经营管理破产财产等。(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我国在 2007 年颁布的破产法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统一适用于各类破产债务人的破产法, 也就没有“破产管理人”这一机构的统一称谓。在 1986 年的破产法中有“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相应的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则被称为“清算组织”。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为了有效分配经济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愈来愈迅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破产法律制度也亟需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