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3月18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搂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刹住此风。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和原则(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清理工作要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要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清理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本次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包括: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地方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2.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1检察机关、人民团体。3.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本次清理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二)清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培训中心新建、翻扩建(扩建和增加面积的翻建)、迁建、购置项目(含中央单位的京外项目)。1.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2.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3.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三)清理内容。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已完工和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2003]3号文件的规定,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还要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11号文件的规定。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建筑面积、装修以及设备配置等是否超标问题。3.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4.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5.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6.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7.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方式(一)清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