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浙江省小型水库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综合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小型水库系统治理,着力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提出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综合评估范围为全省已建小型水库。第三条小型水库综合评估是小型水库系统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综合评估提出的正常运行、整治提升、降等报废等意见是小型水库实行分类处置的初步依据。第四条综合评估应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核查,科学评判,保证工作质量。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成立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 ,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的综合评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市本级所属小型水库的综合评估,并负责全市小型水库综合评估的检查与指导。第六条小型水库综合评估的具体工作可由评估工作组承担,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七条小型水库综合评估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库功能需求、工程安全状况、运行管理状况、生态环境影响、管理— 2 —体制机制等因素。分类评估指标见附件1。第八条小型水库综合评估包括信息提供、评估、评审、建档等环节。第九条水库业主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称水库产权人)负责提供《水库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 2)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 中评估依据) ,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条评估工作组或评估机构应核实水库产权人提供的资料,踏勘现场并评估水库相关情况,依据分类评估指标逐库提出正常运行、整治提升、降等报废等初步意见,编制《小型水库综合评估结论表》 (见附件3),同时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水库综合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4)。评估工作组或评估机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时应与水库产权人充分沟通。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综合评估分类要求如下:1.正常运行类。水库功能与需求匹配,生态环境和安全状况良好,产权归属清晰,有管理单位且机构、人员配置满足管护要求,日常管护工作和经费保障到位的。2.整治提升类。 (1)功能调整类。水库设计功能与现状需求不匹配的。(2)加固改造类。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为二、三类坝或配套设施未达到“三通八有 ”要求的。(3)整改完善类。产权归属不清、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管护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