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牧医〔2011〕54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为加快推进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1-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当前,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尽快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不但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也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扎实全面推进。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一)按照农业部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1、属于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人员。2、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三)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四)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三、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程序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畜牧部门逐-2-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发文件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一)2011年12月25日前,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将《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编制部门文件、本级畜牧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人员在编在岗证明、个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审核材料报省辖市畜牧部门。(二)2011年12月30日前,省辖市畜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畜牧部门将审核材料报省局医政药政处。(三)2012年1月10日前,省局审查有关材料,发文确认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四)为维护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级要建立公示制度。对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在报上一级畜牧部门审查之前,通过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网站和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体人员会议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四、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官方兽医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3-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深入推进官方兽医专业化培养,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或者被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在3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局,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五、积极稳妥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高,难度大。为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集中力量开展定编、定岗工作,积极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