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乐死的认识和思考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被动无意愿安乐死生命权立法死亡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之死亡,作为一个重要法律事件,必将会引起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后果
人之死亡,体现了新陈代谢的普遍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基于死亡问题的不可避免性和法律意义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探讨安乐死这一死亡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
一、安乐死在中国(一)安乐死在中国的起源“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是“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之意,我国最早提及安乐死一词是孟子——“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而这里的“安乐”是安逸之意,并非“好死”“善终”之意
含有“好死”“善终”之意的安乐死的一词源于佛教净土宗的思想
净土宗创立者为唐代善导,专修往生阿弥陀佛净土法门,中国净土宗早期一本重要著作名为《安乐集》其中安乐一词即为善终之意
近代,据说早在1925年,当孙中山先生陷入肝癌晚期的极大痛苦时,他的亲属就接受了医生的建议,让孙中山先生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后与世长辞,这实际上就是实施“安乐死”的典型实例之一
邓颖超同志也在电台讨论中提出“安乐死是一个唯物主义观念”
她还再次强调对安乐死的赞成态度,并且建议有关部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