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工作,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规定如下:一、进一步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一)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内容具体、清晰、无争议,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资格审查文件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应根据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应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对大型和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
对一般项目应采取资格后审,以扩大投标人范围,减少围标串标概率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进一步提高对投标人的择优性
可以对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面试和企业负责人面试、诚信评价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分,淘汰一定比例的排名靠后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进入交易中心评审
(五)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全面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六)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