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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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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摘 要】 《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是一项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监护权判决私自带离儿童的行为,在缔约国间建立相互协助返回机制的公约。其中,公约第 13 条第 1 款 b 项,即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一直是这一公約在实践过程中被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将围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条款的关系,以及法院究竟该如何确定重大风险,根据公约文本、各国实践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0XX 年发布的实践指南,解决重大风险例外条款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海牙诱拐公约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 跨国婚姻 监护权 由于国际贸易的进展,不同国籍的公民往来也变得愈加频繁,跨国婚姻应运而生,而跨国婚姻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1980《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诱拐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 1980年 10 月签订的一项多边条约。该公约的起草背景正是鉴于跨国婚姻及利益的增多,未能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家长将儿童转移或乘探访儿童之机将其滞留于儿童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使其脱离享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家长的现象日益突出。公约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儿童非法带离惯常居所地国的行为,通过规定使儿童迅速返回的程序,保护儿童免受跨国际边界绑架和拘留的有害影响。我国虽然尚未加入该公约,却已经发生不少该公约所调整的类似案件,例如 20XX 年秦惟杰“国外转移诱拐罪”案、以及案情复杂,影响力甚大的“赵君怡案”,都涉及到了跨国婚姻中诱拐子女的行为。所以,针对公约的讨论是必要的。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更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一项核心原则,这一原则出发,也有助于我国结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制定儿童相关的法律。 1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1.1 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所产生的矛盾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为:“……(二)其返回会使儿童在身体上或心灵上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会使儿童置于不能忍受的境地。……”之所以该条文会被诱拐方父母频繁地用作抗辩理由,是因为这一例外条款的规定极其概括与抽象,条文中的措辞有很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推断时主要取决于各国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因此观察各国与这一条例相关的判例,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关都对这一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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