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关于加油站的组织形式法硕考研辅导案例[案情]A与B于1990年合伙经营C水上加油站,A以自己花5万元购买的一艘加油船出资,B以现金8000元出资,并由A作为加油站的负责人,由B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并每月将经营状况向A汇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算,经营利润由两人均分
1997年10月以后A因其他业务退出经营,不再过问经营情况,加油站由B继续以A为负责人的名义进行经营,B多次以帮助A还信用社贷款利息的方式支付款项给A
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局给C水上加油站颁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A
2001年8月,A与B协商解散合伙事宜,经口头清算加油站无任何债权、债务,合伙财产仅剩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
期间,B以A的名义将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卖给D石油公司,得款39万元
同年8月8日,B通知A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以8万元卖给了D石油公司,每人分4万元,要求A写好退股声明
之后,B草拟一份《退股协议》,要求A签字
该《退股协议》的内容为:“本人A与B合资经营的C加油站因本人退出股份,自1997年10月起加油站所有物业产权归B独资拥有
(法人代表仍可挂靠A名义,但一切事务与本人无关)
特立此据,退股人:A”
A同意签该协议,并同意B的要求将落款日期倒签至:“1997年10月8日”
之后,A将4万元交给B
2005年9月,A得知B卖船得款39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B对其谎称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仅值8万元,独自侵吞合伙财产31万元,要求返还其应得份额15
被告B辩称:根据《退股协议》,原告A已于1997年10月起退股,加油站的所有物业产权归B独资拥有,因此,1997年10月以后,被告B具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加油站的财产的完全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8万元仅为1997年10月原告A退股时加油船及相关配套设备的价值,其余31万元是被告经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