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现就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我局或我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组团社”),可以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以下简称“出境游分社”)。二、出境游分社依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境游领队证,省级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上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职责。出境游分社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必须是与设立社或者出境游分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出境游分社依法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出境游团队名单表,省级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受理、审核、监管等职责。四、出境游分社的出境游专用印章必须标注“**旅行社**分社”,连同其负责签发“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人员(即“授权人”)签字,由设立社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管理,并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数据库。目前已在工商和旅游部门完成登记及备案手续的出境游分社,应在2011年2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出境游专用印章及授权人签字的备案资料。五、出境游分社的签证专办员卡,由其设立社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旅游局的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申请,具体管理办法由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制定。六、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业务的旅行社及其所设立的分社,不适用于本《通知》,违反者,按《旅行社条例》关于无许可经营的规定处罚。七、本《通知》所称的出境旅游业务,不包括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本《通知》所规定的事项,不适用于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出境游组团社及其分社开展赴台旅游业务。特此通知。国家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旅游局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投保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