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如飞机失事、火车脱轨、瓦斯爆炸、沉船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乃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为此,国务院 1989 年 3 月 29 日发布并实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发布这一暂行规定,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让人们记取事故教训,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概念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我国发生的一些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损失十分严重。如 1979 年 11 月 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79 年 9 月 7 日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1987 年 3 月 15 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1988 年 1 月 18 日民航222 号客机空难事故,1988 年 1 月 24 日昆沪线 80 次特快列车颠覆事故,1988年 3 月 24 日沪杭线 311 次旅客列车与 208 次旅客列车相撞事故。上述这些特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到: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各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是: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推断; (4)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