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进展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进展 一、前言 法经济学是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
它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讨论法律问题
对法经济学最普遍的界定为“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
但也存在分歧,有的侧重于讨论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经济学的作用,有的侧重于讨论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现象,还有的侧重于综合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讨论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对公司治理的讨论)
大致上可以将上述分歧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如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论述就属于此;狭义的就是指 60 年代以后在美国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的当代法经济学,他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成果(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成果)讨论法律体系下行为人的反应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这些讨论又可以分为“实证”和“法律规范”两部分,前者是用经济学讨论实际法律规则的效果,后者是用经济学选择最有效率的法律规则
不论是广义的理解还是狭义的理解,二者共同的观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本身,而应该看到法律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
讨论法律就是要反映出社会经济关系等给予法律的规定性,揭示出法律“面纱”后面的东西
这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对法经济学的广义理解,法经济学的历史可以追述得很远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已经论述到了法律制度对价格体系的影响
从法学讨论跨入经济学领域的马克思更对法与经济的关系有深刻的理解,他指出法律关系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法律所集中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这正是科学认识法律制度的首要前提
美国制度学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