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
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
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
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
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
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
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
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