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械〔2010〕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单位: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管理局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关于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准备工作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并通过管理审评证实,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并已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所申报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二)生产场地布局建设、配备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成工艺验证、关键工序的验证,特殊过程的确认等方面准备工作。对于需洁净车间生产的,应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1年内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检测报告(包括—2—生产区、质检区);对于需具备清洁车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三)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提交不适用的合理性报告。(四)企业管理者代表必须对照自查项目如实完成自查工作,列出自查结论必须是“重点检查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检查不合格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并写出不合格项的具体内容及整改措施。二、企业在体系运行时需注意的有关问题企业应检查许可证、注册证等证书的有效性,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安全、有序的生产活动,生产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一)完善内部审核机制,一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审,内容至少包括资源配备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保留相—3—关记录,必须杜绝质量体系文件与执行记录“双重皮”的现象。(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的交接、培训工作,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活动,明确关键岗位职责。(三)识别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完成特殊过程的确认和明确各种变化情形下再确认,尤其是灭菌设备的维护、操作验证、性能验证,对生产设备(灭菌设备等)和检验设备因老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淘汰。做好设计变更和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变更、使用维护)验证,以及生产环境动态监测,定期清洁、消毒,保证生产环境达到要求。加强对有毒或放射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仓储管理。—4—(四)建立批号管理文件,建立批号编制方法,完善生产批和灭菌批的组批方法,明确生产批号与灭菌批号的关系,完善批号记录;建立医疗器械追溯制度,采用有效手段确保其生产的产品可追溯,保证销售记录的数量与生产记录一致,为产品召回做好准备。(五)切实履行质量检验机构职责,规范操作,记录真实。对外购、外协零配件、原辅材料和过程检验(中间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产品在其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才能放行,杜绝检验不合格或不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违规行为。(六)重视顾客反馈意见,完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验不合格、注册检测报告备注栏中经—5—修复后合格的项目和上市产品发生医疗器不良事件的,生产企业应启动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复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记录、验证结果包括销售环节的整改措施上报注册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跟踪检查,记录归入监管档案。(七)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属三类医疗器械同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八)如连续停产1年的,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重新组织生产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6—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正式生产。如产品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