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法律意见一、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现状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代表人未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并不明晰,由此就造成实践中的司法困惑
根据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到2015年间各地法院审结的455件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商事案件中,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判决占49
8%,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占50
这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各地法院在审理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二、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常见裁判观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未向债权人提供公司决议,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存在如下不同的裁判观点:1、《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是否违反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种理解,债权人不具有要求担保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义务,法院不需要对债权人是否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决议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使担保人未向债权人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也为有效
案例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马仲彪、上诉人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春锋民间借贷纠纷[(2016)甘民终212号]认为,“上诉人马仲彪、甘肃宏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担保合同没有经过股东会议的同意应属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未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为无效,甘肃宏伊房地产